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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485002599/201911-74853 信息分类: 本级文件
内容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2019-11-07
发布机构: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生成日期: 2019-11-07
生效时间: 2019-11-07 08:15:29 废止时间: 五年
称: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号: 词: 国有资产管理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9-11-07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及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我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和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研究所和院直各部门,以下统称院属各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各单位和部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任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要求,全面推进全院内控建设,健全完善院资产管理制度,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通过强化信息化建设手段,实现对资产配置、采购、使用和处置等状况实时监督管理,提升全院管理水平。

第五条 院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管理部门与职责、资产配置与采购、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院国有资产根据“国家所有,统一调配,分级监管”原则,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模式。院计财处等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各单位对占有使用资产负责日常具体管理,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须报院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七条 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工:院计划财务处作为全院资产管理的牵头协调单位,负责政府采购、资产处置和信息管理,院办公室负责土地与基建管理,院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房屋管理,院科研处负责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院产业处负责对外投资和院所属公司管理。院各职能单位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管理无盲区,监督无死角,服务全覆盖。杜绝工作中推诿现象,提高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各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信息管理、统计汇总及资产月报年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和报批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包括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报损报废等。

(四)对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跟踪推进,对各研究所组织采购事项实施指导监督;

(五)负责清查统计各单位闲置、低效运转资产情况,推动国有资产院内调剂和共享共用;

(六)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七)接受上级和财政部门监督审计并向其报告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依据省、院规定及权限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仪器共享和报废处置等报批(备),切实履行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使用维护、资产信息等日常管理、报送资产月报年报等统计报告,开展日常自查自纠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报批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纳入预算管理;

(四)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采购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指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根据购置资金来源及性质,科学编制采购预算,加强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政府采购预算应按照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和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包括网上商城)事项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事项,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分散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实施单位自主采购;未制定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的,继续执行院采购制度。实验试剂耗材类采购,可自主选择有资质,信誉高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签定合作协议,实施网上采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规范开标评标与监督,验收与出入库管理,履约与资金支付,以及采购档案保存工作。及时公开国有资产采购信息,积极接受检查监督,切实履行采购单位和加强采购人责任。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并确定一名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配合单位财务核算开展资产月报和年报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求,各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维护、安全保障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资产使用、维护、调拨、报损、报废各环节监管。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情况对国有资产进行不定期盘点清查,检查资产完整与安全,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证相符。同时加强对本单位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与房产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努力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院视各单位资产配置、利用及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拨调济闲置或使用效率低的资产。特别是房屋、土地和仪器设备闲置超过2年的,或工作地点变迁的,实行院内统筹调剂或推进共享,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单位职工应按期归还借用的公款公物,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不还的,应按侵占追缴,或从工资中按原值扣还。退休和调离人员须在离岗前一周内,与原工作单位或部门办理占用资产交接手续,所在单位应及时做好资产占用信息变更,杜绝职工或离岗人员长期占用国有资产,导致长年挂账,无法清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项目完成后形成国有资产管理,尤其是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转为固定资产入账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三条 购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应在项目验收及决算审计后六个月内,完成报送产权登记相关材料。产权证明按规定及时交省财政厅和省管局保管,杜绝在建工程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应在全院实行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应按本省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共享可收取包括试验耗材,水电等直接成本,或院设立后补助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科研免税设备原则上用于公益科研工作,在未申报海关解除5年监管期前,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资产毁损赔偿制度。对管理使用人因过失或过错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根据不同情况收取一定赔偿款,赔偿收入一律交单位财务入帐。

第二十七条 土地,房屋,技术类无形资产等管理遵照省相关规定或执行院专项管理制度。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或院专项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核实审批专用和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报废及科研副产品处置事项,应按规定报备并公示处置信息。各单位应设立“公物仓”,集中收缴存放报废等处置资产,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除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外,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股权对外转让和企业重组、解散注销等处置事项,应报院和省财政厅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资产报废等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专户,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并在单位财务和资产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和技术类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转让;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上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政府及财政部门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上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需要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院或省财政厅报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或省专项工作要求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三十六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清查出的国有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根据审批权限,向院或省财政厅申请资产核实处理。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和要求,编制资产月报和年报,确保资产报告与本单位财务决算报告一致。资产报告与财务决算不一致的应进行详细说明并定期整改。

第四十条 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监督与管理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法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农科〔2004〕15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