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5002599/202001-26457 | 信息分类: | 本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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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 生成日期: | 2020-01-07 |
生效时间: | 2020-01-07 17:12:09 | 废止时间: | 五年 |
名称: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编外科技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编外科技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用人管理,更好地发挥编外科技人员在我院科技创新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编外科技人员,系不占用我院事业编制,因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与院属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 院编外科技人员聘用遵循“按需设岗、结构优化、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依法规范编外科技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四条 人事处是院编外科技人员聘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院编外科技人员岗位的设置规划,建立和健全编外科技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负责编外科技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编外科技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编外科技人员岗位申请,负责制定本单位编外科技人员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负责编外科技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培训,按期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负责编外科技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的办理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方式
第六条 编外科技人员的岗位按照工作需要进行设置。
第七条 编外科技人员一般采取人事代理方式进行聘用。
第八条 人事代理是指用人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业务的用人方式。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院编外科技人员招聘工作由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实施由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
第十条 严格院编外科技人员的聘用程序,实行聘用计划和聘用结果审批制。各用人单位需在每年年底将编外科技人员聘用计划报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招聘。
第十一条 聘用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为院科技创新等各项工作服务的意识;
(三)身心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承担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以及岗位需要的相应资质证明;
(五)编外科技人员首次聘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放宽至40周岁;
(六)编外科技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特殊岗位经院研究决定后,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七)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由用人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招聘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报招聘计划,并获审批;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专业技能测试)、考察;
(五)体检和心理测试;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编外科技人员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一)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或编外科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编外科技人员受聘期间,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或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的,或因病因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或因客观原因核销岗位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与编外科技人员解除聘用关系;
(三)编外科技人员因个人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待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办理解聘手续。否则,用人单位将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如编外科技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单位参加业务培训,合同期未满或另有约定的,提前解除合同须偿还送培单位相关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编外科技人员管理
(一)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委托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编外科技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用人单位与编外科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二)编外科技人员参照院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享受政策范围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编外科技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按国家、省和院有关规定办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合格,继续聘用;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四)编外科技人员参照院事业编制人员参加岗位管理与分级聘用。其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岗位职责、岗位考核、岗位调整按院同职级同岗位要求执行;
(五)建立编外科技人员聘用长效机制,畅通其职业发展通道。
第五章 薪酬待遇及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编外科技人员以岗定薪、按绩取酬。用人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变化等情况,对编外科技人员薪酬体系及其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相关福利待遇
(一)工资待遇
编外科技人员聘期内按照所聘岗位,根据考核结果比照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含一次性工作奖励);
(二)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比照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按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稽核的年度缴费基数,为编外科技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其他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比照事业编制人员为编外科技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编外科技人员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于考核合格的编外科技人员,院根据人才经费情况给予后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因实际工作需要聘用的辅助性、临时性、季节性等合同用工,由各用人单位自行依法聘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院属各研究所等法人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编外科技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皖农科〔2015〕3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与上级新文件相抵触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