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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485002599/202004-52127 信息分类: 本级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0-04-21
发布机构: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生成日期: 2020-04-21
生效时间: 2020-04-21 08:42:59 废止时间: 五年
称: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号: 皖农科〔2020〕19号 词: 差旅费管理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04-21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以及省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院直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审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各单位应规范出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  级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按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原则上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九条 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安徽省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厅级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因实际需要延长退房时间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安徽省公布的分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除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出差人员应当索取交费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个人保存备查。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出差人员应当索取交费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个人保存备查。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含纸质或电子版登机牌)、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POS单等凭证,无法提供POS单的需打印公务卡相应消费记录。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到常驻地以外试验基地开展科研活动时间较长的(连续5天及以上,含往返),出差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报销,驻点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凭票报销,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住宿票据和其他发票遗失,应当提供银行消费记录,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培训,举办方收取会务费、培训费的,凭会议、培训通知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会议、培训通知未注明费用自理的,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地点与会议、培训地点相同的,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交通费支出等按规定用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科研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外借(聘)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应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差旅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部门)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出差人员等对差旅费真实性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皖农科〔2017〕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伙食补助

部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3

河北省

800

450

350

 

 

 

 

100

4

山西省

800

480

35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50

 

 

 

 

100

6

辽宁省

800

480

350

 

 

 

 

10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100

8

吉林省

800

450

350

 

 

 

 

100

9

黑龙江省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10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0

11

江苏省

900

490

380

 

 

 

 

100

12

浙江省

900

500

400

 

 

 

 

1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14

安徽省

800

460

350

 

 

 

 

100

15

福建省

900

480

380

 

 

 

 

10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17

江西省

800

470

350

 

 

 

 

100

18

山东省

800

480

380

 

 

 

 

10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100

20

河南省

900

480

380

 

 

 

 

100

21

湖北省

800

480

350

 

 

 

 

100

22

湖南省

800

450

350

 

 

 

 

100

23

广东省

900

550

450

 

 

 

 

10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25

广 西

800

470

350

 

 

 

 

100

26

海南省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10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100

28

四川省

900

470

370

 

 

 

 

100

29

贵州省

800

470

370

 

 

 

 

100

30

云南省

900

480

380

 

 

 

 

100

31

西 藏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120

32

陕西省

800

460

350

 

 

 

 

100

33

甘肃省

800

470

350

 

 

 

 

100

34

青海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120

35

宁 夏

800

470

350

 

 

 

 

100

36

新 疆

800

480

35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