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院直各部门:
为加强我院科研副产品管理,规范处置流程,制定了《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15年9月10日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院科研副产品管理,规范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科研副产品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副产品是指各单位的研究室(课题组)在利用国家财政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从事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完成科研(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任务以外的具有经济价值并可直接销售的有形产品。如在农作物育种、动物实验、新品种和新技术试验示范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动植物产品(果实、种苗、畜禽、水产、蚕茧等),加工技术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品,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等。
第二条 科研副产品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第二章 科研副产品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科研副产品实物登记制度。研究室(课题组)应设置科研副产品库存台账,按照“出入库单”真实反映科研副产品出入库、处置(销售、报损)情况,完整保存库存台账、出入库单据,并将其作为单位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和监督的依据。
第四条 各单位是科研副产品管理的责任主体。研究室(课题组)应及时收获、加工、处置科研副产品,不得放任管理造成损失。
第三章 科研副产品处置管理
第五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应遵循公开、及时、保质、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研究室(课题组)负责人要参照市场价格提出科研副产品处置价格,经本单位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指定财务或者后勤管理人员核实并参与处置,研究室(课题组)填报《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处置表》(见附表),报院计财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 未经国家批准释放的转基因实验产品和存在食用安全风险的产品不得自行处置和销售,应由各单位组织相关专家鉴定,研究室(课题组)填报《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处置表》,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院计财处审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处置表》、出入库单据、收入入账凭证等相关材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科研副产品收支管理
第九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研究室(课题组)不能直接收取现金和支票,不能私分科研副产品、坐支收入,更不得隐匿科研副产品收入、设立“小金库”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申请使用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时,应按规定程序经院计财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有关单位审批,并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副产品收入开支范围应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在研项目支出以及收获、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支出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科研副产品的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及时掌握本单位科研副产品的种类、规模以及收支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 院监察室、计财处、科研处、产业处要对各单位科研副产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杜绝各种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表: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处置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副产品名称 |
实验面积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处置时间 |
处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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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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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室(课题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单位财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
(签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院计财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研究室(课题组)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1) 本表一式三份,研究室(课题组)、单位财务部门、院计财处各一份;
(2) 实验面积:租用面积、实验次数;
(3) 处置形式:销售、报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