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5002599/201609-00023 | 信息分类: | 本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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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三农,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6-09-26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 生成日期: | 2016-09-26 |
生效时间: | 2016年9月12日 | 废止时间: | 2021年9月12日 |
名称: |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皖农科〔2016〕23号 | 关键词: | 安徽省 科学院 岗位 |
院属各单位、院直各部门: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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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科院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岗位使用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的原则,强化岗位意识,不同学科及创新团队内部应科学设置高、中、初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第三条 岗位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评聘结合,坚持岗位控制、严把条件、严格程序。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我院共设11个等级。即正高二、三、四级,副高五、六、七级,中级八、九、十级,初级十一、十二级。各单位在院核定的各等级岗位数范围内合理使用岗位。
第五条 自然科学研究是我院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各研究所在设置不同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时,主体岗位设置原则上不低于本所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其中,自然科学研究高级岗位不低于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90%。
第二章 聘用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聘用机构名称
院成立岗位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聘委会)和院争议调解委员会,分别下设办公室,其中院聘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院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机关纪委(待批复)。院属各研究所分别成立所岗位聘用委员会。
第七条 聘用机构成员构成
(一)院聘委会由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院聘委会办公室成员由院直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院人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院争议调解委员会由1名院领导以及院机关纪委、科研处、产业处、计财处和院工会代表5-7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院聘委会研究确定1名副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院机关纪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研究所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由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由所领导、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及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主任由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名单公示后报院聘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聘用机构职责
(一)院聘委会主要职责
1、依照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院3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实施办法及院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用实施办法,报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院直部门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3、审批各研究所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4、研究提出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审核意见;
5、其它需要研究的事项。
(二)院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行使聘用工作的监督权;受理聘用工作中的职工申诉、问题调查和矛盾调解;提交重大问题报院聘委会研究决定。
(三)院聘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院岗位聘用、考核、续聘、解聘和合同管理等具体工作。
(四)各研究所岗位聘用委员会主要职责
1、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情况,结合院核定的岗位数合理设置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
2、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四级至十三级岗位聘用实施方案;
3、按照有关规定和核准的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竞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
4、组织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申报人选;
5、根据院当年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岗位空余情况,组织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的拟聘人选;
6、其它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职评会),院职评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聘委会办公室负责;各研究所聘委会可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委员会,也可委托所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关工作。
第十条 相关机构成员构成
(一)院职评会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共21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人,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二)院职评会成员构成,由聘委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各研究所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人员聘用情况分配推荐名额,由各研究所研究推荐具体人选。
第十一条 相关职责
(一)院职评会负责全院自然科研系列和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评审、院自然科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报资格的学术评议及院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申报人员的学术评议等工作。
(二)研究所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委员会或所学术委员会负责本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岗位晋级的学术评议等工作。
第四章 岗位聘用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审核程序及权限
(一)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申报、审核和晋级工作由院统一组织,岗位聘任、考核及管理由具体用人单位负责。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申报、审核和聘用工作,由各研究所按照院相关要求执行。
(二)研究所在启动本所职称申报及岗位晋级工作时,需提前将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报院聘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拟聘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聘用条件、竞聘方案等。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和院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使用基本流程
院启动申报工作——公布方案——组织申报(各单位组织人员申报——材料审核——公示——报院聘委会办公室)——组织评议或竞聘——公示——职称晋升人员推荐到省相关评审机构参加评审——报省人社厅审批——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研究所岗位晋级及职称晋升申报工作基本流程
院启动申报工作——组织申报(各单位向院聘委会办公室提交实施方案审核备案——公布方案——人员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评议或竞聘——公示——报院聘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职评会——职称晋升人员推荐到省相关评审机构参加评审——报省人社厅审批——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全院的聘用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申报岗位晋级人员原则上需在下一级岗位聘任满3年。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连续2年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未通过的,原则上停止申报1次。
第十八条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基本任职条件,作为适用于我院职称申报的最基本要求,各单位可以根据学科和岗位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高于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内部原则上不允许转岗,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要求从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转到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在院职评会评议通过后方可转岗,转岗后工作满3年及以上且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各系列转岗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转岗要求。
第二十条 院负责自然科研系列和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负责自然科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的学术评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所非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使用,由研究所按岗位聘用基本程序,按要求在核定岗位数范围内合理使用,使用结果报院聘委会办公室备案后报出。
第二十二条 岗位聘用过程中出现人事争议,由院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调解。对调解无效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以及涉嫌重大问题正在调查尚未定论的,不得申报;聘期内年度考核为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经举报查实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或有拉票行为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外,且此后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院原有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