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5002599/201708-23278 | 信息分类: | 本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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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 生成日期: | 2017-08-17 |
生效时间: | 2017-08-17 10:43:50 | 废止时间: | 五年 |
名称: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6项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 ||
文号: | 皖农科〔2017〕18号 | 关键词: | 财务管理制度 |
院属各单位、院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自行采购和会议、培训经费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了《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省级财政预算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安徽省农科院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了《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等共6项财务管理制度。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2017年7月11日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以院和院属研究所为法人单位申请并获立项资助的中央和省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平台和人才专项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2.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平台与人才类科技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等;
3.安徽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院立和年度追加的各类科研项目资金;
4.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及财政支持的其他类型科研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课题)主持人和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项目(课题)主持人是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及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对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
第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分为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后补助科研项目和稳定支持科研项目资金等三类;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课题)主持人在审批经费时,需注明支出项目(课题)名称;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用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和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省(市)级公开竞争研发项目,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和动态管理机制,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九条 审批流程。经办人规范填写报销单据→项目(课题)主持人审批→所(处)负责人审批→主办会计审核→出纳办理支付;经费下达到院本级、由研究所负责实施的重大科研项目,经办人规范填写报销单据→项目(课题)主持人审批→院长或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主办会计审核→出纳办理支付。
第三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项目(课题)主持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科研项目根据实施期限分年度编制预算,经费下达后及时将年度预算方案报财务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主持人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批复、计划合同书(或任务书)和相关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由项目(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报财务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应符合相关规定。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等,一般采用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省财政零余额账户项目资金还应执行安徽省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按规定上缴。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执行进度和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立项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接受审计、财政和院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另有规定的财政科研项目按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省级财政预算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我院根据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在院本级和下属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已纳入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目录的四个项目,即“农业科研基础平台建设及维护资金”、“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每个专项资金均制定配套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条 院计财处根据省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和编制工作。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立项、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立项需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和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项目主持人是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据实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合同书(或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对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由专项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专项资金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各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以及在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使用专项资金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按照有关规定,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相关经费支出不列入“因公出国(境)费用”科目,列支“差旅费”或“会议费” 科目。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八条 专项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的稳定支持科研项目资金,不得提取间接费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绩效支出。
第九条 院细化立项的专项资金实行分年度拨付,确需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因预算编制不科学、项目未实施造成项目资金结余结转的,在下一年度项目安排时不予考虑。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项目研究任务,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细化到具体经济科目。
第十一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资产采购事项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接受审计、财政及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专项核算。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省级公开竞争研发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省级稳定支持和后补助科研项目,不得列支间接费用。
第五条 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需提供费用开支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说明、详细的测算依据等,并经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和财务审核确认。不得在单位公用消耗中重复列支。
第六条 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管理支出。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在补偿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之后,可以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激励。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拨款进度及相关人员科研实绩提出绩效分配方案,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报销需提供相关人员基本信息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任务、做出的贡献等。
第十条 间接费用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批复执行,不得套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并报单位财务备案。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需通过转账或公务卡方式支付,除绩效支出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法人单位间接费用动态管理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间接费用的预算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院计财处、科研处要适时对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细化实施细则,确保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农科院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自行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院属各单位(下称各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财购〔2016〕20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除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含定点)和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外的,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8万元的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单项或批量低于5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低于8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各单位自行确定采购办法和流程。
第三条 各单位是自行采购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本单位自行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指定部门和专人管理自行采购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实施自行采购项目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相关规定,经院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且按规定经专家论证并在安徽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公示无异议的,报备后可实施单一来源采购。
第五条 各单位自行采购时应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组织专家论证,经院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专家论证和审核批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六条 各单位在评审采购项目时,应依法成立专家组。评审专家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自行在业内聘请符合要求的评审专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本单位可委派1名专家(代表)参加专家组,但不得担任组长。各单位应对自聘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评审,并承担评审责任,专家组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是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八条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时,应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采购预算。年度内调整或者变更的支出预算中属于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调整或者变更采购预算。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追加项目的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项目技术需求和采购方案。各单位年初预算采购计划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申报,年中追加项目采购计划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申报。各单位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可申请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时限要求,推进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提高采购效率。
第三章 采购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在金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安徽合肥资源交易中心(或属地集采机构)代理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具备条件的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在一个年度内,各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并明确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等。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响应文件存在缺陷的应视为废标。
第十五条 各单位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含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含评审专家)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各单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各单位应及时核实并要求回避。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采购结果确定前,各单位对评审组专家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采购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等,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或录音录像,评审资料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推荐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若第一顺序放弃,经单位同意可依次确定供应商或重新实施采购。各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院或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第十九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各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正本一份,副本一式四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单位财务室备案。采购合同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法成立验收组,成员不少于3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参加项目评审的单位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组应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五章 采购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便民的原则,并实现全流程公开透明。各单位负责公开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采购信息公开指定媒体为安徽省农业科技网(www.ahas.org.cn),安徽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入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采购文件可以同时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公告、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专家评审报告、中标或成交公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将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情况向院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进行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对各单位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对自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书面提出询问,各单位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各单位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各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院或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对各单位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各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院或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第七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院或省财政厅报告。各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院计划财务处是自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自行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计划及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依规处理。院对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当事人及评审专家,及时报送省采购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议、培训经费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1607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332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院直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会议、培训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数量和规模,规范经费管理。
第二章 会 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各单位召开的工作性会议、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分管领导批准;对于需院安排预算经费的会议,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使用单位内部的场所、设备和设施;内部不具备承接条件的,方可选择院外场所;各单位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限额控制。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会议用房原则上安排标准间,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律不安排住宿;会议用餐本着厉行节约原则安排,一律不安排宴请。
第十条 会议费报销。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和会议开支的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院领导和所处级领导带队参加外单位主办的会议,须提供会议通知和参会审批单。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会务费发票按会议费规定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均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议用房、用餐标准;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格控制集体参加会展、庆典等活动,确需参加的参照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指各单位主办的各类培训(含讲座等);培训费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对于需院安排预算经费的培训,应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等,并编制培训经费预算,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限额控制,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六条 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八条 培训费报销。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通知、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议、培训经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培训经费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我院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提高公务支付的透明度,根据《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4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 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 公务卡办理和结算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的办理范围:各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职工。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审核批准,可开立公务卡。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凡纳入《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办理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六条 鉴于目前部分地区和部分消费场所还不具备刷卡条件,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其中对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稿酬、翻译费、评审费、专家讲课费等,应优先选择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方式支付,减少现金支付行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申办成功并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后,发卡行将预算单位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九条 预算单位有职工新增、调动和退休,聘用及停止聘用、借调及停止借调相关人员时,应及时与发卡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调整或停用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将信息发送到公务卡系统。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应在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单)和报销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五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1.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原报销审批程序。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对职工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2.职工使用公务卡所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3.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1.报销人凭发票、POS机消费交易凭条等单据,填报报销凭证按本单位报销程序审批。
2.报销人使用公务卡网络支付后,可以在相关银行网上银行系统里打印交易记录。如果不能打印交易凭证,持卡人在报销时,必须将该笔交易的卡号、消费日期、金额等信息告知单位财务部门。
3.单位会计人员在公务卡系统中,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对审核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4.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划转的时间应不晚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省财政厅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公务卡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认真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加强公务支出报销审核,督促本单位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条 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公务卡使用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