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5002599/201708-25366 | 信息分类: | 本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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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 生成日期: | 2017-08-17 |
生效时间: | 2017-08-17 11:09:09 | 废止时间: | 五年 |
名称: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文号: | 皖农科〔2017〕24号 | 关键词: | 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
院属各单位、院直各部门:
现将《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2017年8月4日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技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农科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全院青年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访学人员,是指由安徽省农业科学院选派,到国(境)外高校、院所等学术机构进行合作研究或学习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选派原则
(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二)培养与使用结合原则。选派计划与院学科建设、创新团队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紧密结合。
第四条 入选条件
(一)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工作表现突出,访学研究内容符合从事专业学科发展需要。国(境)外接收机构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国际学术地位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已在我院工作3年以上。
(四)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两篇以上。
(五)外语测试达到BFT高级水平,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及以上水平或具有1年以上国外学习、工作经历。
(六)原则上每人只能申报一次院出国(境)培训项目,对正在国(境)外执行各类访学任务的人员,以及执行过6个月以上公派访学任务、回国不满3年的科技人员不再选派。
第五条 选派程序
(一)科研处发布选派通知,个人向所在研究所提出申请,研究所审核后,向院科研处推荐本所候选人员。
(二)院人事处对候选人员进行政审。
(三)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派人选,报院审定后,在院内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访学人员与院科研处、研究所签订出国培训协议,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派出。
第十一条 访学人员在外期间,每3个月应向所在单位、科研处和人事处报告一次在外工作学习情况。不得到原邀请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不得从事有偿工作或与出国目的不符的活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联系、了解并指导访学人员的学习工作,向访学人员通报单位科研进展以及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等信息。
第十二条 因研究工作确需延期回国的访学人员,应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延期事由、工作计划、访学机构或导师的延期说明等,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院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 因故需提前终止访学计划的人员,须经由所在单位报院批准后,方可回国。
第十四条 访学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要求访学人员中途回国处理公务。如因私中途回国或赴第三国且时间不超过15天,须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报院批准后,方可执行,所需国际旅费及其他费用由访学人员自理。未经院批准私自中途回国或赴第三国,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 在访学期间擅自变更访问国别和访学身份、自行放弃访学资助、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访学任务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专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恶劣以及未按访学批准期限回国逾期15天(不含)以上、未履行回院服务义务等违反出国培训协议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访学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访学资助费用200%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访学人员应于任务完成回国后30日内,分别向研究所、科研处和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访学机构或合作导师给予的访学评价。
(二)《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出国访学考核表》。
(三)访学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访学人员回国后,院科研处会同院人事处组织访学人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院相关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获得邀请方全额经费资助的访学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