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5002599/201709-25158 | 信息分类: | 本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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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 | 2017-09-06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 生成日期: | 2017-09-06 |
生效时间: | 2017-09-06 15:11:02 | 废止时间: | 五年 |
名称: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皖农科〔2017〕34号 | 关键词: | 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
院属各单位、院直各部门:
现将《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院属各单位、院直各部门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5〕171号)和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是保障外单位人员来我院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科技合作、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原则要求先审批,后接待。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制定接待方案。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各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管理、总量控制,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五条 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对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根据接待对象公函(含电话记录)告知的内容,填报接待审批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涉及院级事务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审批件包括接待对象公函(含电话记录)、接待方案和经费预算等。
第三章 开支标准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酒店。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用餐标准原则上参照省直机关三类会议一天伙食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同城公务活动不准安排用餐。
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八条 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保障接待对象出行需要,确需租用交通工具的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 应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酒店开会,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凭接待对象公函(含电话记录)、经费预算审批单、票据、消费清单等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严格区分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与培训费等费用,应
当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必须在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表中如实反映,应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在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表中向社会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院办公室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规范接待行为。由院领导牵头的重要公务接待,由办公室承办。其他公务接待,根据接待对象、接待事宜的不同,由各部门承办,院办公室配合。
第十六条 院计财处、机关纪委应加强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财经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