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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485002599/201712-21700 信息分类: 本级文件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17-12-14
发布机构: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生成日期: 2017-12-14
生效时间: 2017-12-14 16:34:19 废止时间: 五年
称: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号: 皖农科〔2017〕48号 词: 人才工作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4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各研究所、院直各部门:

现将《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2017年11月6日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院各类人才引进、使用培养、考核评价等工作力度,推进人才工作全面进步,为院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院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人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和院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 院人才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德为先、用为上、补短板、引急需的基本思路。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院人才引进包括省人社厅组织的公开招聘和院、所自主聘用两个主要渠道。公开招聘一般为编制内人员,自主聘用包括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

第五条 院人才引进计划依据岗位设置要求决定,实行精准管理,并向新兴学科、特色学科倾斜。

第六条 对公开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对公开招聘的博士研究生逐步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可以采用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定期服务等形式聘用。

第八条 完善院编外科技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聘用行为。

第九条 严格遵守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不断创新引进人才方式方法,严把引进人才质量关,做到宁缺毋滥。

第十条 用人单位需与各类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责、权、利及违约责任。


第三章 人才使用及培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从各类人才聘用时起,即建立人才使用、培养档案,一人一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帮助各类人才选定职业发展方向,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完成岗位任务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各类人才提供与其岗位对应的学习交流、主持项目、组建团队、国内外研修、提升学历、挂职锻炼等机会。对工作业绩突出者,予以优先使用和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 扩大各类团队带头人科研活动自主权,把有关科研选题、人员配备、经费使用、奖励分配等研发活动权利下放给团队带头人。

第十五条 团队成员根据团队研究方向和内容,与团队带头人商定申报各类项目,获批项目的经费原则上由申报人自主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相关资源培养人才,为进站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留院工作;遴选在职博士到院外博士后流动站培养。

第十七条 建立新进人员集中培训制度,注重各类人才思想品德和“院训”教育,坚守职业道德,倡导奉献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完善不同类型人才岗位设置管理,明确各类人才聘期内岗位责任和量化考核指标,逐步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 依据岗位任务,将考核评价标准分为四类。

(一)应用基础研究。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为科研和生产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撑。

(二)应用技术研究。主要从事种质创制、品种选育和种养技术创新等,为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三)科技服务。主要从事技术推广应用、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为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四)综合管理。主要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工作,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聘期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为聘期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的主体为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继续资助、兑现约定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兑现约定待遇,并加大支持力度;对合格等次人员,兑现约定待遇;对基本合格人员,调整岗位、变更聘用合同,取消约定待遇;对不合格人员,按照违约处理。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职工公认的杰出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条件限制,按程序直接申报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制定院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激励办法,规范收益分配,对成果贡献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约定相关待遇和条件,试行年薪、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分配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公开招聘的博士研究生,正式聘用后,发放适当住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施人才荣誉表彰制度,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给于表彰、奖励。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组织保障。对各类人才实行院、用人单位共同管理制度。院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人才工作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把人才工作纳入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加强服务保障。加强人才工作研究,强化人才管理队伍建设,推进人才管理信息化,不断提高人才管理水平和效率;创造条件建设人才公寓,帮助人才解决生活中困难,构建人才“有需必帮、有诉必回”的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加强投入保障。院规划实施人才培养工程,设立人才发展专项经费,用于支撑各类人才培养及引进工作。各研究所需加大相关人才经费投入,确保人才各项激励措施落到实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院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