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5002599/201801-74627 | 信息分类: | 本级文件 |
---|---|---|---|
内容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 生成日期: | 2018-01-25 |
生效时间: | 2018-01-25 10:55:51 | 废止时间: | 五年 |
名称: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自然科研系列农业科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皖农科〔2017〕58号 | 关键词: | 农业科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
院属各单位、院直各部门:
现将《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自然科研系列农业科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2017年12月18日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自然科研系列
农业科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 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院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工作实绩,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促进我院科技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自然科研系列农业科研专业(以下简称“农业科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际、客观公正的原则,从学术水平、创新和服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通过评审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价。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含科研管理服务)、申报农业科研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 农业科研专业技术资格分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
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六条 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农业科研专业的相关工作,且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申报同级农业科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对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任农业科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在农业科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年后才可申报农业科研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能承担并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任期内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员。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研究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满2年。
2. 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获得助理研究员资格满7年。
(三)助理研究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博士学位人员。
2. 获得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2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符合我省规定的学时要求。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员
(一)能力条件。熟悉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能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科研任务,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在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业绩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岗位人员至少需符合下列1—5项中的2项(每项中任1条);研究所管理服务岗位人员至少需符合1—6项中的2项(每项中任1条);院直部门管理服务岗位人员至少需符合第6项中的2条。
1. 研发项目
(1)主持国家五类科技计划(含原科技支撑、“863”、“973”等科研项目)项目(课题)1项以上(含1项,下同;需提供一级合同,下同)。
(2)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含考核通过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3项以上,实际到账留用项目经费累计100万元以上。
(3)主持完成各类横向委托合作项目3项以上,实际到账留用项目经费300万元以上。
2. 科技奖励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奖、中国专利奖(专利金奖及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金奖及外观设计优秀奖,下同)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下同)。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科学技术奖、中华农业科技奖、社会科学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一等奖 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含省专利奖)3项的主要完成人。
3. 科研成果
(1)作为主要完成人选育通过国家审定的动物品种(排名前5)或植物品种(排名前3)1个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国家新药(含农药、兽药、药准字)、新产品、新肥料、新饲料证1项以上(知识产权均需正式颁布、授权或使用,下同)。
(2)主持选育通过国家鉴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3个以上;或主持选育通过省级品种审(鉴、认)定的作物品种5个以上。
(3)参与(排名前3)制定(修订)国家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订)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第1发明人)5件以上。
4. 成果转化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研发的专利、新技术、新品种、新品系、新中间材料,研制的新兽药、新农药、新肥料、新饲料等知识产权转化收入500万元以上,上缴院直接经济效益累计达75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下同)。
(2)作为第一完成(负责)人在科技成果集成、转化、推广示范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给院所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累计达200万元以上。
论文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达到7.0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影响因子达到5.0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学科SCI一区发表论文2篇以上(影响因子和分区以论文发表当年的为准,下同)。
(2)在一类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5篇以上,且影响因子累计达到8.0。
6. 管理服务
(1)作为第一完成(负责)人研发国内领先的检测技术或实验方法或信息技术、研制改进实验仪器设备等通过省部级鉴定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编辑的学术类期刊入选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或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近3年期刊的扩展影响因子(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扩展版),下同)平均在0.5以上。
(3)负责编辑的期刊获得省部级优秀荣誉称号一等奖(排名前3)1项或二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或提出省部级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政策、意见、规划等,并被采纳实施(需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5)主持完成省部级软科学研究项目3项以上。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一类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三类刊物(含省级及以上管理类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
(7)从事管理服务工作前,在科研技术岗位,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研究员业绩条件1—5项任1项中的任1条。
(8)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在本职工作中提出创造性举措并被采用,解决了管理工作中的难题,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三条 副研究员
(一)能力条件。具有本学科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科研水平、学术造诣较高,科学实践能力强,能够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任务,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是本学科技术骨干。
(二)业绩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岗位人员至少需符合下列1-5项中的2项(每项中任1条);研究所管理服务岗位人员至少需符合1—6项中的2项(每项中任1条);院直部门管理服务岗位人员至少需符合第6项中的2条。
1. 研发项目
(1)主持国家5类科技计划(含原科技支撑、“863”、“973”等项目)子课题(或为任务团队负责人)1项(一级合同)以上;或为考核通过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站长。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承担完成部级项目(课题)或省科技重大专项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其他市(厅)级以上项目(不含本院项目,下同)2项以上。实际到账留用项目经费均需20万元以上。
(3)主持完成各类横向委托合作项目1项以上,实际到账留用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上。
2.科技奖励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奖、中国专利奖主要完成人。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2项(含省专利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主要完成人。
3.科研成果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第一发明人)2件以上,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8件以上或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
(2)参加选育通过国家审定的动物新品种1个,或植物品种1个以上(排名前5),或参加(排名前5)选育通过国家鉴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2个以上,或主持选育通过省级品种审(鉴、认)定、登记作物品种2个以上,或参加(排名前5)选育通过省级品种审(鉴、认)定、登记的作物品种3个以上;或参与(排名前5)获得国家新药(含农药、兽药、药准字)、新产品、新肥料、新饲料证1项以上。
(3)参与(排名前5)制定国家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行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省地方标准6项以上。
4.成果转化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一级证书)研发形成的专利、新技术、新品种、新品系、新中间材料,研制的新兽药、新农药、新产品、新肥料、新饲料等知识产权转化收入300万元以上,上缴院直接经济效益累计达45万元。
(2)作为主要完成(负责)人(排名前5)在科技成果集成、转化、示范、推广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给院所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累计达200万元以上。
5.论文
(1)以第一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达到5.0或在SCI一区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影响因子达到3.0或SCI二区论文2篇以上。
(2)在一类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且影响因子累计达到5.0。
6.管理服务
(1)作为第一完成(负责)人研究开发国内领先的检测技术或实验方法或信息技术、研制改进实验仪器设备等通过省部级鉴定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获得省级鉴定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5)编辑的学术类期刊入选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或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期刊的扩展影响因子近3年平均在0.5以上。
(3)负责编辑的期刊获得省部级优秀荣誉称号一等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提出全省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政策、意见、规划等,并在全省范围内正式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6)以第一作者在二类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三类刊物(含省级以上管理类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7)从事现管理服务工作前,在科研技术岗位,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副研究员业绩条件1—5项任1项中的任1条。
(8)具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在本职管理工作中提出举措并被采用,对本单位的业务建设和事业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进作用。
第十四条 助理研究员条件
(一)能力条件。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较熟练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能独立承担和完成研究课题,提出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能独立解决学术技术或实验技术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一定的业绩。
(二)业绩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
2.主持获得知识产权(成果、品种、专利、标准、著作权等)1项以上。
3.参加并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在研、完成各1项以上;或参加并验收合格市(厅)级软科学研究课题1项以上。
4.成果转化获利税收入50万元以上。
5.参与编制省地方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6.参与研究国内领先的检测技术或试验方法或信息技术、研制改进实验仪器设备等通过省部级鉴定1项以上。7.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相关工作表彰1项以上。
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三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四类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六章 直接(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难题、在农业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岗位急需人才,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专业技术资格等级的限制,直接(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
1. 符合《关于支持各类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皖组通字〔2016〕37号)A、B层次人才条件(见附件)。
2. 主持国家五类科技计划项目。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以上项目。
3. 国家级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特等奖完成人,一等奖前8,二等奖前5)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主持人。
4. 主持获得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费用自任现技术职务起,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
5.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SSCI、EI收录,单篇影响因子达到8.0分1篇,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且发表影响因子达到5.0论文3篇以上或在SCI一区发表论文3篇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1. 符合《关于支持各类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皖组通字〔2016〕37号)C层次人才条件。
2. 主持国家五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为面上科学基金以上项目。
3. 国家级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第1)。
4. 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达到5.0或在SCI一区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且发表影响因子达到3.0论文或在SCI二区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六条 对符合直接(破格)申报条件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依据申报人实际执行,不作为必要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报研究员和直接(破格)申报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参加答辩,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 评审。
第十八条 任现技术职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者。
(二)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定等次者。
(三)伪造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者、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未参加实际研发工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5年以上。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省农科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