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5002599/201801-56470 | 信息分类: | 本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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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 生成日期: | 2018-01-25 |
生效时间: | 2018-01-25 11:00:25 | 废止时间: | 五年 |
名称: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皖农科〔2017〕59号 | 关键词: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
院属各单位、院直各部门:
现将《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2017年12月18日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激励我院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培养造就一支服务我省农业科技事业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科学地评价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并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自然科研系列农业科研专业由我院自主评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院职称申报评审推荐程序,经院研究同意后推荐到省相关系列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我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
研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农业科研专业”)和其他系列专业技
术岗位(含工程、会计、档案、信息、新闻、出版、编辑等专业),
其中农业科研专业为主体岗位。
第五条 院及各单位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开展每年职称评审及岗位聘用工作。
第六条 院以核定编制数的75%核定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各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核定数以院核定文件为准。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在我院专业技术岗位中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10%,其他系列高级岗位数占比原则上不超过现聘系列实际聘用人数的45%;对占比超过45%的,不再新增高级岗位,不推荐人员参加高一级资格评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上一层级有空缺的,可调整到下一层级最低等级岗位使用;同层级内高等级岗位有空缺的,可用于该层级低等级岗位使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实行院、所(部门)两级管理。院级负责农业科研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及院直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各研究所(部门)负责本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四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
第九条 院成立自然科研系列农业科研专业技术资格专家
评审委员会(简称“院评委会”)。院评委会的建设、管理、工
作制度严格按《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执行。
院评委会由院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院评委会成员在
职称评审当年,从本系列各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1名专家组成。
院评委会负责对农业科研系列正高、副高和中级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并对其专业技术资格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第十条 院成立岗位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聘委会”)。
院聘委会由院领导、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组成。
院聘委会根据院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提出具体的聘任意见;负责组织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与聘期考核等工作;依据《院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各研究所(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和聘期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院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评审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研究所参照院级设置相应的职称推荐(评审)小组、聘委会,其职责及组成人员参照院级设定,并报院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基本程序
院在核定的岗位职数范围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职
称评审及岗位聘用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流程
(一)院发文启动当年申报工作。
(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岗位情况,制定本单位岗位使用方案(含竞聘岗位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综合测评方案等),并报院人事处。
(三)院聘委会对各单位岗位使用方案进行审议,研究确定院当年岗位设置、有关评审推荐规则等详细工作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
(四)各用人单位公布当年度竞聘岗位数,岗位所需任职条件、岗位职责(任务),评审标准条件,综合测评方案等。
(五)申报人员按照竞聘岗位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并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六)用人单位以个人述职、综合考核、民意调查等方式,对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适应岗位能力进行民主测评。并组织以公布的岗位数按1:1的比例推荐,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人事处进行复审。
(七)评审推荐。院评委会按照职称评审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评审会,对申报人员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评审。
(八)公示评审结果。
(九)院人事处将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并办理职称资格证书。
(十)院人事处将获得资格人员及相关材料报院聘委会,院
聘委会提出具体聘用意见,由各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由院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及工作需要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岗位,相关程序及要求参照自主评审推荐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有关纪律
(一)未经院研究同意,不得擅自参加院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二)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研人员职业道德,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和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资格,5年内(含申报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三)院、所两级评审(推荐)组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回避、保密、公示等要求,维护工作秩序,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院机关纪委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农业科研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农科〔2017〕58号)的申报要求;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省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要求。
第十八条 转系列评审的,其学历、资历符合省转系列评审要求。工勤人员转岗到专业技术岗位,需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满1个聘期,经所在单位聘期考核合格后才可晋升晋级。
第十九条 院、所评审(推荐)组织按照我省和院相关规定开展评审(推荐)工作,在相关评审(推荐)工作结束后,不得对未通过人员进行复议(复评)。
第二十条 各用人单位在评审(推荐)工作中,对政策条件、岗位职数、业绩材料、考核情况、评审(推荐)结果等实行“五公开”。
第六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按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与被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一个聘期为3年。考核办法及内容按国家、省和院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内容执行。聘期内岗位变动的,按聘期内最低聘用岗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聘期内有1—2个年度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的,聘期考核等次依据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三个年度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聘期内有1-2个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三个年度均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省里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其现聘岗位聘用资格:
(一)思想道德品质差,丧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
(二)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谎报学术荣誉和成果的。
(三)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擅自离职或因工作失(渎)职、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应当撤销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及时提出,并经院评聘委会复核,报省人社厅撤销。对撤销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被撤销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资格人员的岗位聘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