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5002599/201808-93536 | 信息分类: | 本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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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日期: | 2018-08-20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 生成日期: | 2018-08-20 |
生效时间: | 2018-08-20 15:40:31 | 废止时间: | 五年 |
名称: |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议、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节约经费开支,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736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4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院直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会议、培训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数量和规模,规范经费管理。
第二章 会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各单位召开的工作性会议、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确需增加会议费预算的,需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要院安排预算经费的会议,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会议参会人员要根据会议性质、内容和省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以内。
第九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场所、设备和设施;内部不具备承接条件的,方可选择院外场所,并实行会议定点管理,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参会人员以驻合肥市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合肥市以外召开;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资料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限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三、四类会议 |
280 |
110 |
60 |
450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和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各单位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三章 培训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指各单位主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含讲座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培训费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师资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等,并编制培训经费预算,经各单位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二类培训 |
260 |
110 |
50 |
30 |
4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培训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上述在15天以内的(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九条 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议、培训经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会议、培训经费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201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