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院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院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院长任组长,院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全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院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政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具体包括:
(一)院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址、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情况。
(二)与院职责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委省政府文件;以院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院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院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院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院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院人事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及录用结果情况。
(八)院人事任免信息。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政务信息公开网站。
(二)安徽省农业科学院门户网站。
(三)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政务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院信息的,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到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办公室索取申请格式文本,或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申请格式文本。
(二)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应当明确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信息名称、文号或者本院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当面提交、网页申请等形式向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办公室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院办公室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院办公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依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补充申请材料、更正申请内容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十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院办公室应当按照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公开。
(三)属于本制度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不属于本院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院负责的信息;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本院已作答复,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属重复申请,不予重复处理。
(八)本院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需要本院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尚不存在。
第十一条 本院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院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章 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政务信息发布应经过保密审查,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皖农科办〔2010〕10号)同时废止。